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

債權人
泛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弘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喜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附事證之金額與請求之金額不符,請釋明之。

二、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亦或民國98年2月20日起,請釋明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