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
- 債權人
- 泛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弘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喜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附事證之金額與請求之金額不符,請釋明之。
二、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亦或民國98年2月20日起,請釋明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