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9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908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六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柒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及美金壹拾肆萬貳仟參佰陸拾柒元玖角貳分,暨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美金金額得按給付時債權人銀行牌告美元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