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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世偉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洪英郎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悠美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第220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自承任職於中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27,000元,業據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在卷可稽,經核大致相符,是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一節,應可認定。

三、經查:

㈠債務人名下除1 輛1998年出廠、車號ZN-4661 之三陽汽車(依汽車使用年限,堪認已無甚殘值)外,並無恆產,收入並不豐厚,並主張每月除負擔自己生活費用外,尚須與配偶共同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4年、97年出生),亦據債務人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勘認屬實。

㈡本院審酌債務人與配偶、子女均居住於高雄縣,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布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9,829 元,其中包含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等項目,以足維持個人人格生存之需求,況債務人既已入進入更生程序,生活程度自應受較一般社會大眾更為嚴格之限制與拘束,非再維持過去之生活水平。故債務人之每月個人生活費用支出及扶養費支出,合計應以19,658元為限(即9,829+[9,829 ÷2 ×2]=19,658元)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7,000 元,依上揭等情況觀之,足認債務人已降低每月個人生活基本需求,並改變往常生活中奢侈、浪費之習慣,樽節支出並學習簡樸生活之狀況下,將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費用後全數還予各債權人,且延長清償年限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 年,共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672,000 元,清償成數為55.44%(計算式為:67 2,000元÷1,212,063 元=55.44%,小數點第2 位以下四捨五入),已達相當之清償程度。是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如附件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7,000元。                                     │
│2.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3.清償比例:55.44%。                                                │
│4.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212,063元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672,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  臺灣銀行(股)        │        45,560    │        263     │
├──┼────────────┼─────────┼────────┤
│ 2  │  第一商業銀行(股)    │           182    │          1     │
├──┼────────────┼─────────┼────────┤
│ 3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44,474    │        257     │
├──┼────────────┼─────────┼────────┤                                                      │
│ 4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119,643    │        691     │
├──┼────────────┼─────────┼────────┤
│ 5  │  花旗(台灣)銀行(股)│        21,003    │        121     │
│    │  (原美商花旗銀行)    │                  │                │
├──┼────────────┼─────────┼────────┤
│ 6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56,821    │        328     │
├──┼────────────┼─────────┼────────┤
│ 7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        67,725    │        391     │
├──┼────────────┼─────────┼────────┤
│ 8  │  玉山商業銀行(股)    │        59,168    │        342     │
├──┼────────────┼─────────┼────────┤
│ 9  │  萬泰商業銀行(股)    │       268,316    │      1,550     │
├──┼────────────┼─────────┼────────┤
│ 10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85,150    │        492     │
├──┼────────────┼─────────┼────────┤
│ 11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170,295    │        983     │
├──┼────────────┼─────────┼────────┤
│ 12 │  慶豐商業銀行(股)    │        63,501    │        367     │
├──┼────────────┼─────────┼────────┤
│ 13 │  永豐商業銀行(股)    │       210,225    │      1,214     │
│    │  (原永豐信用卡公司)  │                  │                │
├──┼────────────┼─────────┼────────┤
│    │  合             計     │     1,212,063    │      7,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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