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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5號

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銘賢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38號裁定自98年10月29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最近一年度98年度於減除扣繳稅額後之所得為新台幣(下同)596,834 元,98年度繳納之勞保、健保及團保費用為33919 元,名下有一1994年出廠之1762cc.TOYOYA 汽車一部及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55,790元等情,業據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服務公司開立之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單、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二階段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第一階段每期清償額為16,582元,第二階段每期清償額為23,415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約為1,796,862元,清償成數為55.26%,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按衡量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應將相關可得支領之相關津貼及獎金等一併計入,故應以最近一年度之全年度收入為基準,並予以減除債務人無法避免之公法上納稅義務及勞健保費用等,方能真實體現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本院參酌聲請人最近一年度於扣除扣繳稅額後及勞健保等相關費用後之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均為46,910元,於扣除上開第一階段之還款金額16,582元後,每月僅剩30,328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因配偶並無收入亦無財產,故尚須獨力扶養三名無收入亦無財產未成年子女(83年10月、86年8 月及88年4 月生),有配偶之95-98 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三名子女之99、97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配偶與子女之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又考量現今我國之大學錄取率幾達百分之百之事實(如不計入甄選入學人數99年為94.87%、98年為97.14%),是以當聲請人之子女仍在大學就學時,其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依56年台上字第795 號判例意旨,其未必即喪失受扶養之權利,復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 元及扶養親屬免稅額平均每月6,833 元,則每月至少應支出30,328元(9829+6833 ×3 ),是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維持生活之所餘數額,即已與前開標準總和相同,且聲請人於長女105 年6 月大學畢業後,再提高每期還款金額至23,415元,堪認聲請人有盡力清償之誠意,故應屬合理。至聲請人名下固有1994年出廠之1762cc.TOYOYA 汽車一部及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55,790元,惟該車其因年份老舊(車齡16年)而價值不高,是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即已顯逾其財產總值,故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債務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勉力湊足各階段還款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八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低於前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及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8 年清償額 │├────┼─────┼────┼────┼────┼──────┤│花旗銀行│275505 │8.47% │1405 │1984 │152250 │├────┼─────┼────┼────┼────┼──────┤│渣打銀行│456989 │14.05% │2330 │3290 │252480 │├────┼─────┼────┼────┼────┼──────┤│良京實業│744649 │22.9% │3797 │5362 │411462 │├────┼─────┼────┼────┼────┼──────┤│台新銀行│55438 │1.7% │282 │398 │30552 │├────┼─────┼────┼────┼────┼──────┤│中國信託│95783 │2.95% │489 │691 │53004 │├────┼─────┼────┼────┼────┼──────┤│聯邦銀行│444864 │13.68% │2269 │3204 │245874 │├────┼─────┼────┼────┼────┼──────┤│荷蘭銀行│338673 │10.42% │1728 │2440 │187248 │├────┼─────┼────┼────┼────┼──────┤│元大銀行│839664 │25.82% │4282 │6046 │463992 │├────┼─────┼────┼────┼────┼──────┤│債權總額│3,251,565 │清償總額│16,582 │23,415 │1,796,862 │├────┼─────┴────┴────┴────┴──────┤│清償成數│約55.26%(以本更生方案確定後於100 年1 月開始履行設算)│├────┼───────────────────────────┤│備 註│1.第一階段:裁定確定之次月至105年6月(66期) ││ │2.第二階段:105年7月至合計滿96期為止(30期) ││ │3.債權人花旗銀行因於期前受償1,446 元,是第一期聲請人無││ │ 庸給付予花旗銀行,第二期應給付1,364 元,第三期起則依││ │ 表內各階段金額給付。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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