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黃林淑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林淑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65 號裁定於民國98年9 月2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名下有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之土地二筆(一筆單獨所有、一筆持分0.0365)及座落其上之建物及附屬建物、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210 元投資、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2,160 元、及一部1996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名下存款共僅有87元,配偶名下查無登記財產等情,業據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及配偶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前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機車行照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等在卷可證。 三、按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及本條例第98條第2 項本文定有明文,是為維持債務人最低限度之生活,並基於人道或社會政策之考量,聲請人該筆存款可認為係維持聲請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又前揭機車年份老舊(15年)早已逾耐用年限而交易價值不高,且衡量我國國情機車亦為一般民眾所普遍採用之交通工具,是該筆存款及機車應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合先敘明。復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編號五規定,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須酌給管理人報酬15,000-25,000 元,而聲請人雖有前揭財產,惟聲請人所持有之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9801)股票216 股,經以台灣證券交易所系統查詢顯示「查無資料」,另所持有之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537)股票21股,經以台灣證券交易所系統查詢,99年7 月6 日之收盤價為16.80 元,總值約353 元。另據聲請人提出之98年7 月13日其配偶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配偶係查無登記財產資料。至聲請人雖有前揭不動產,然經以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查詢(97司執字第116915號、文股)結果,於99年7 月23日進行第三拍,總拍賣底價定為2,582,000 元,而依已確定之債權表所示,上開抵押物上有抵押債權3,810,152 元,是顯見前揭不動產於清償優先債權後並無殘值存在,故本件如選任管理人,顯不足清償相關費用,足堪認本件聲請人現有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