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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葉慧玲
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住高雄市○○區○○路628號5樓
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住同上
債權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用卡)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公司(合併高雄二信)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公司 (受讓自渣打商銀)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公司(受讓自萬泰銀行)
法定代理人
鄭丁旺
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公司(受讓自台新,元大,新光,玉山)
法定代理人
廖鍚
債權人
皇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敏能
債權人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森美樹
債權人
徐中文
債權人
陳春成
債權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
法定代理人
蔡魯
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公司(受讓自翊豐資產)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公司(受讓自臺灣大哥大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僅有民國83年出廠、幾無殘餘價值之輕型機車乙輛,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平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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