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己○○
- 原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辛○○、甲○○、癸○○、庚○○、丙○○、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壬○○、丁○○、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 非訟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癸○○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 相 對 人 壬○○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辛○○、甲○○、癸○○、庚○○、丙○○、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壬○○、丁○○、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為李淑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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