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己○○
- 原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辛○○、甲○○、癸○○、庚○○、丙○○、李淑妃、壬○○、丁○○、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 非訟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癸○○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李淑妃(即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壬○○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為李淑妃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6 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