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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8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287號

聲請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戊○○
相對人
辛○○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顏銘助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
相對人
壬○○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辛○○、甲○○、顏銘助、庚○○、丙○○、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壬○○、丁○○、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最新之林園鄉○○段1842、1842-1、1842-3至

1842-32 之土地登記謄本,如所有權人與聲請狀不符,並請以更

正狀提出正確之相對人。

鳳山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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