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4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400號
- 聲請人
- 和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土地、建物謄本乙份。
三、債權證明影本乙份。
四、最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4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土地、建物謄本乙份。
三、債權證明影本乙份。
四、最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鳳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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