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48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483號
- 聲 請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非訟代理人
- 丙○○
- 相 對 人
- 乙○○
-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12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華僑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36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2年12月2 日起至民國112 年12月1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嗣案外人華僑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2年12月31日與案外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合併而消滅,又案外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已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2年12月14日向案外人華僑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用1,13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8年6 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