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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74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746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荷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3,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6 年12月4 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11,000,000元,還款方式、約定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限均如契約所載,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97年12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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