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鍾孟良即富泉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030號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鍾孟良即富泉商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富泉商行之負責人非鍾孟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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