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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6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167號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台灣捷豹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捷豹興業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灣捷豹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相對人台灣捷豹興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姓名。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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