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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6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681號

聲請人
祥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巨嵐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丁○○
相對人
相對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嵐企業有限公司、丁○○、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巨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營業登記資料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乙○○。)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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