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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03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03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樺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4039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 │(新台幣) │ │ 即提示日 │號 碼│├──┼───────┼──────┼─────┼──────┼───┤│001 │97年11月11日 │500,000元 │未 載│97年11月11日│692605│├──┼───────┼──────┼─────┼──────┼───┤│002 │97年12月16日 │150,000元 │未 載│97年12月16日│692609│├──┼───────┼──────┼─────┼──────┼───┤│003 │98年1月13日 │180,000元 │未 載│98年1月13日 │692612│├──┼───────┼──────┼─────┼──────┼───┤│004 │98年2月5日 │200,000元 │98年5月5日│98年5月5日 │692623│├──┼───────┼──────┼─────┼──────┼───┤│005 │98年1月2日 │2,500,000元 │98年4月1日│98年4月1日 │692619│└──┴───────┴──────┴─────┴──────┴───┘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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