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1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12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國榮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6122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001 │95年7月14日 │300,000元 │96年7月31日 │96年7月31日 │00000000 │├──┼───────┼────────┼───────┼──────┼───────┤│002 │95年7月14日 │300,000元 │96年8月31日 │96年8月31日 │00000000 │├──┼───────┼────────┼───────┼──────┼───────┤│003 │95年7月14日 │300,000元 │96年9月30日 │96年9月30日 │00000000 │├──┼───────┼────────┼───────┼──────┼───────┤│004 │95年7月14日 │300,000元 │96年10月31日 │96年10月31日│00000000 │├──┼───────┼────────┼───────┼──────┼───────┤│005 │95年7月14日 │300,000元 │96年11月30日 │96年11月30日│00000000 │├──┼───────┼────────┼───────┼──────┼───────┤│006 │95年7月14日 │300,000元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00000000 │├──┼───────┼────────┼───────┼──────┼───────┤│007 │95年7月14日 │182,555元 │97年1月30日 │97年1月30日 │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