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8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870號
- 聲請人
- 嘉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 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2 月23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642013號,內載金額新臺幣11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6 月15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