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東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峻翊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丙○○、巷1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630號聲 請 人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峻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巷16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峻翊食品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782206、782207號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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