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76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號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號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號
- 相對人
- 劉俊成即劉侑承
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劉俊
成即劉侑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劉俊成即劉侑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