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7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76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乙○○○
相對人
人 號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相對人
劉俊成即劉侑承

            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劉俊

成即劉侑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劉俊成即劉侑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