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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649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649號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對人
利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癸○○○○○○○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一五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伍拾萬元壹紙(號碼0000000) ,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94年度裁全字第4976號裁定,曾以94年度存字第3153號提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1 紙(號碼0000000) 以擔保假扣押。茲以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並提出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4976號、94年度存字第3153號提存書等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4年度存字第3153號提存卷宗查證屬實,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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