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4號
- 上訴人
- 勁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4,342 元,應繳裁判費23,03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