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93號
- 聲請人
- 蘇志成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21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依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413 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11月4 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查被繼承人遺有土地及房屋各1 筆,現由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中,其不動產鑑定價格總計新臺幣(下同)1,197,000 元。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另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費用7,612 元及本件聲請費1,000 元,茲參酌財政部96年3 月7 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604517860 號令頒「稽徵機關核算95年度律師執行業務者收費標準」,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每件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九計算收入課徵執行業務所得稅暨現今律師承辦案件收費行情,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為58,612元,以便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參與分配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等均已拋棄繼承權,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21 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外,另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413 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3 月12日雄院高97司執玄字第132230號函、代支費用收據、台灣新生報刊登新聞紙等影本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上開土地及房屋各1 筆,鑑定價格總計1,197,000 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3 月12日雄院高97司執玄字第132230號函附卷可參,其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已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除此之外,尚無其他債權人陳報債權、債務或遺贈,足見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務代處理,故聲請人所需支出之相關勞力、時間、心力尚屬非鉅;又聲請人業已公示催告、登報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及強制執行程序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3,000元(含已代為墊支之相關費用6,612 元【其中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413 號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 元,及本件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費1,000 元,已經裁定明示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應予扣除】)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至財政部96年3 月7 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604517860 號令頒「稽徵機關核算95年度律師執行業務者收費標準」,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每件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九計算,僅供法院斟酌,尚非為據以論酬之依據,併此敘明。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規定,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