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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86號

確認婚姻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家訴字第86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婚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68年間相識後即自行於68年9 月21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未舉行公開儀式,依修正前相關規定,兩造婚姻顯為無效,為此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又兩造個性不合,被告與原告家人均相處不睦,雙方經常發生爭吵,感情淡薄,婚姻已難維持,為此備位聲明請求離婚。

二、被告則以:兩造當時是在工廠工作經媒人介紹而結婚,沒有辦理宴客也沒有公開儀式,也沒有簽結婚證書,嫁過去時原告的小孩都已就讀國小了,但我嫁給原告三十年均是我在養原告,故不同意原告之請求云云置辯。

乙、得心証之理由

一、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又結婚違反上開規定者,無效,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第988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關於親屬之事件,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亦規定甚詳。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68年9月21日結婚當天,並未有何公開儀示,而係由兩造自行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向戶政機關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結婚登記申請書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證人鄭月英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証述:「我是原告的女兒,兩造結婚時我已經國小六年級,當時他們沒有舉辦結婚儀式,被告直接住到我家來」等語明確,堪信為實。依上開法條規定,兩造間之結婚應為無效,原告訴請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於法有理,應予准許。又原告先位之訴既經准許,及無庸對備位之訴為審酌,付此敘明。

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8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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