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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事聲字第7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事聲字第71號

抗告人
信溢製冰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冠海製冰冷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審事聲字

第71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12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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