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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仲訴字第4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仲訴字第4號

原告
海洋傳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8年8 月31日送達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堪以認定。

三、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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