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執字第1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執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亞洲美格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30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欄 │├───┼───────────────────────┤│更正前│乙○○ 住臺中縣新社鄉中興村中興嶺72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更正後│丙○○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段138 號6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