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1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24號
- 原告
- 兆崴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協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8 月31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833,081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經本院於98年9 月10日以98年度司促字第44607 號支付命令准予核發,被告於收受前開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3,292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