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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35號

變更捐助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35號

聲請人
甲○○
關係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捐助章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44年7 月23日核備設立,並經聲請本院於98年3 月2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捐助章程有因應業務需要而加以修正之必要,乃於98年10月16日提請第9 屆第7 次董監事會議決議而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並經報請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三民區公所於98年10月23日以高市三區民字第0980021750號函同意核備,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函及捐助章程暨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章程部分,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3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捐助章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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