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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63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黃國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6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
  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每月扶養許麗宏3,000 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4.受扶養人許麗宏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
  稅資料。
5.應分擔扶養義務人黃茂松、黃秋燕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6.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台灣銀行人壽保險契約(需有記
  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7.聲請前2 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10,000
  元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日富企業行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
9.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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