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楊國祥
- 當事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02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95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⒋聲請人配偶陳瑞隆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⒌全體受扶養人95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所列支出必要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⒎請提出百越資訊有限公司承攬工程債權借貸之相關證明,或其他債權存在及清償情形之證明文件。 ⒏請提出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並請說明於戶籍地址(高雄縣鳳山市)之外另於高雄市前鎮區租屋居住之原因,並請說明戶籍地之產權為何人所有。 ⒐聲請人擔任瀧沂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該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 ⒑聲請人擔任垣鑫有限公司之保證人,保證債務發生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書 記 官 陳建琪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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