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6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檢附下列資料:⑴前置協商申請
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
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清冊(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⑸近2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
及最近1 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⑹近3 個月薪資證明文件⑺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
供)申請協商之證明文件(須提出全部申請資料及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收受之證明)。
⒉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
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本項證明文件如於
14日內無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適用之收入證明切
結書,請說明是否就無擔保債務申請債務協商,如是,請提出
協議書及還款計畫書。
⒋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
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並說明積欠
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
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影 本,需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9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
料代替)。
⒍聲請人前配偶顏實賢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
96 年 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⒎全體受扶養人顏旭慶及顏羽均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
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
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
存摺等證明文件。
⒏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
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
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
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⒐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輛號碼4069-JL 之車籍資料及是否設定動
產抵押優先權?請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縣鳳山市○○○段321-1 地號及門牌號碼
高雄縣鳳山市○○里○○街33號號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
謄本正本,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
機關申請)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⒒聲請人擔任展亨企業社負責人之 (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
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
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
證明文件。)公 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每月營
業狀況,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
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
文件。
⒓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