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黃宏欽
- 原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5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檢附下列資料: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清冊(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⑸近2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1 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⑹近3 個月薪資證明文件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申請協商之證明文件(須提出全部申請資料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受之證明)。 ⒉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 ⒊聲請人98年度1月迄今薪資證明文件(除轉帳證明外)。 ⒋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⒌95年與金融機構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書,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⒍提出家族系統表及聲請人之配偶李春欽及所有子女96、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配偶自何時退休?有無領取退休金?領取方式為何?退休後有無再就業?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⒎聲請前2年內支出房貸之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名下所有座落鳳山市○○○段0000-0000 地號及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市鎮○里○○鄰○○路202 巷2 弄10號房屋之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⒐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⒒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⒓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最近2 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⒔依聲請人提出之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於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為有擔保債務,惟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為無擔保債務且非自用住宅借款,是否記載錯誤,如有記載錯誤請提出更生後之債權人清冊,並表明是否欲訂定自用住宅借款提別條款。⒕說明於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愛宓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火鶴天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月朗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擔任何職務?薪資為若干?若無,則請說明為何於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於上開公司有執行或其他所得資料? (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 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 紙張大小)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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