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5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營業每月營業哦。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檢附下列資料:⑴ 前置協商申
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
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清冊(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⑸ 近2 年度綜合所得資
料清冊及最近1 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⑹近3 個月薪資證明
文件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 (如無投保則
無須提供)申 請協商之證明文件 (須提出全部申請資料及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收受之證明)。
⒉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
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
⒊聲請人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單(除轉帳證明外)。
⒋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書(紅色聯單)。
⒌95年度與金融機構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書,
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⒍提出家族系統表及聲請人之配偶李春欽及所有子女96、97年度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
配偶自何時退休?有無領取退休金?領取方式為何?退休後有
無再就業?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⒎聲請前2年內支出房貸之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名下所有座落鳳山市○○○段0000-0000 地號及門牌號
碼高雄縣鳳山市鎮○里○○鄰○○路202 巷2 弄10號房屋之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⒐其餘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
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 (包括無
擔保其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⒒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⒓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
、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
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最近2 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 證券存摺), 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⒔依聲請人提出之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於國泰人壽保險
公司為有擔保債務,惟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為無擔保債務
且非自用住宅借款,是否記載錯誤,如有記載錯誤請提出更生
後之債權人清冊,並表明是否欲訂定自用住宅借款提別條款。
⒕說明於美商亞州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愛宓凱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火鶴天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月朗國際電子商
務有限公司等擔任何職務?薪資為若干?若無,則請說明為何
於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於上開公司有執行或
其他所得資料?
(注 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
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紙張大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