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盈科科技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博盛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給付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7年度裁全字第11396 號),實施假扣押執行完畢(97年度司執全字第6498號),迄未起訴,業經本院查詢案件繫屬情形屬實,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債權人若已起訴或為與起訴同一效力之行為,謹向本院陳明即可,附此敘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