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恩派歐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人甲○○
- 相對人
- 通豪音響實業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當事人間98年度裁全字第1502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給付貨款之請求,前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獲准,此經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502號卷核閱明確。惟相對人迄未就上開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此經本院查證明確,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 紙附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