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1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141號
- 原告
- 南瀛農產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施一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慶輝律師
- 被告
-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郭錦茂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