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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2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623號

原告
甲○○
被告
達銓有限公司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之規定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98年7 月15日送達原告收受,此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本院復通知原告於98年9 月9 日到庭說明,惟原告陳報之地址因其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開庭通知,原告既未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認其起訴不合程式,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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