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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68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668號

原告
乙○○
被告
伊勢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事務所係在台南縣,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兩造間之履約地亦非高雄縣市,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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