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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7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745號

反訴原告
上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常亨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496,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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