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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第5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除字第528號

聲請人
安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13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138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
│附表:                                                                           98年度審除字第52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衛普實業股份│第一銀行岡│00000000000 │102,900元       │97年11月5日   │W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山分行    │            │                │              │            │      │
├──┼──────┼─────┼──────┼────────┼───────┼──────┼───┤
│002 │衛普實業股份│第一銀行岡│00000000000 │74,593元        │97年10月5日   │W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山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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