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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第6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除字第645號

聲請人
瑞鴻泰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
│附表:                                                                           98年度審除字第64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得邑建設(股)│上海商業銀│12678       │35,700元        │97年4月7日    │NKH0000000  │      │
│    │公司        │行北高雄分│            │                │              │            │      │
│    │            │行        │            │                │              │            │      │
├──┼──────┼─────┼──────┼────────┼───────┼──────┼───┤
│002 │得邑建設(股)│上海商業銀│12678       │7,140元         │97年4月7日    │NKH0000000  │      │
│    │公司        │行北高雄分│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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