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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尚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曾清山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鈺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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