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3號
- 反訴原告
-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惠子 律師
- 反訴被告
- 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反訴被告
- 中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47,743 元,應徵第
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反訴書狀繕本,須待反訴起訴合法後,再予送達;另反訴原
告之訴訟代理人依法僅得提起反訴,如欲於反訴訴訟程序進行代
理行為,應另提反訴委任狀,均併予敘明。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昭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