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智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智字第5號
- 原告
- 郁勝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 被告
- 南鎰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彭羿銨原名彭光輝.
- 被告
- 人
- 被告
-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環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前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鴻律師
- 被告
- 大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譜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五號移轉專利權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主張之中華民國M262478 號「密閉式靜音垃圾壓縮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現有第三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聲請舉發撤銷專利,且被告彭羿銨另行提起移轉專利權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是於智慧局舉發撤銷案、移轉專利權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等語。
三、經查:
⑴系爭專利經聲請舉發撤銷專利,現由智慧局審查中,雖有專利案件狀態查詢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95 頁),惟依前述規定,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應由本院自為判斷,不適用停止訴訟之規定。
⑵被告彭羿銨另案提起請求原告移轉專利權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係以其並無將系爭新型專利之申請權讓與原告之意思,原告盜用被告彭羿銨之印文蓋於宣示書上,應屬無效等情,為其論據,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5號卷核閱無誤。本院就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受前開移轉專利權登記事件之訴訟結果影響,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移轉專利權登記事件之訴訟終結確定,難為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