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智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南鎰企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彭羿銨原名彭光輝.
- 上訴人
-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雅強
- 上訴人
- 環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8 日本院98年度智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