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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海商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洪能超

  • 當事人
    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利股份有限公司SWIRE SHI.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海商字第3號原   告 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加仁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複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陳旻沂律師 被   告 太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祖英 被   告 SWIRE SHI. 法定代理人 Martin Cr.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劉佳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證據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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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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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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