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 上訴人
- 建健家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邱明政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原名周永龍)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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