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65號
- 原告
- 富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立信律師住臺北市○○區鎮○街5樓之8
原告與被告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
1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