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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告
富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住臺北市○○區鎮○街5樓之8

原告與被告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

1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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