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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7號

確認債權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劉定安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0,500 元(即原告請求確認欣尚榮有限公司對被告甲○○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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